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找發現不動產的好處

房客:

1.      不會有假房東的問題〈會先確認房東的身份,避免繳了租金,沒有房子可住〉。

2.      省事省時間〈不用大街小巷跑來跑去〉。

3.      安全〈對單身女性獨自找房子而言〉。

4.      比較不會發生惡房東的問題〈會提供租屋糾紛處理的方法和法律常識〉。

5.      房屋租金合理〈事先都會教育屋主合理的行情〉。

房東:

1.      不必浪費自己的時間,摸不著頭緒,因為自己本身沒經驗

2.      專業人士,幫您評估過後,針對需求篩選過後,再約出來看房子,省時又省力

3.      仲介免費為您的房子登廣告,增加房子曝光量,可大大提高房屋成交機會。

4.      房屋成交後若有租屋問題,仲介可協助解決,替房東將傷害降到最低。

內政部地政司規定不動產仲介經紀業酬標準..
依內政部八十九年五月二日台(八九)內中地字第八九七九0八七號規定
不動產租賃報酬率不得超過實際成交價金一個半月之租金.(出租方1個月.承租方半個月)

 

 

 

租屋流程

前言

出外打拼的人們,最重要的事當然是先尋找一個溫暖的避風港,發現不動產租屋中心租屋網除了提供您租屋的訊息,更要告訴您租屋不可不知的問題。
看屋秘笈

一、 行前篇

1.      動作積極
要找到好房子,勤勞迅速是不二法門,要記住一個觀念好的物品是不等動作慢的人,所以現在科技發達,每人人手一隻行動電話,在網路上看到屋況、地點、價格、環境等都符合自己的條件,建議您立刻撥打電話 問問實際狀況是否已出租等等,若依靠E-Mail回覆就太慢啦!!依照租賃的經驗,一棟難得一見的熱門房不到三天就會租出去,一個合於行情的] 房子大約在一個禮拜左右,一個普普通雖不好也不太壞的房子的租賃期 約在一個月。所以想租到好房子要儘可能動作快。

2.      建立優質房客素質
房東是寧可租便宜一點給好房客,也不願意租個好價錢給奇奇怪怪的人。房客的穩定性跟付租金的能力是很重要的,因此想要有好條件的房子可租,適當的禮貌,適當的衣著是不可或缺的。


二、 看屋篇

1.      選擇房東
房東是租屋中最重要的元素,選一個好房東比選一個好房子來的重要,一個爛房東配好房子住起來一樣會受氣。選擇房東除了第一眼自己對房東的感覺,觀察一下房子的屋況,對房東提出問題,從中洞悉房東的回答是否中肯,另外更要主動詢問是否有特殊的限制,如不可釘釘子、養寵物….等等的問題,以避免日後常有糾紛。

2.      身體感覺
租房子就是自己要住,自己能否住得舒服是最重要的。而一間好房子的最基本條件就是從外面走入屋內、都能讓自己感覺到十分舒服而沒有各種不好的感覺。因此,只要有任何一絲不舒服的感覺,最好是多加考慮。

3.      日夜觀察
為了瞭解附近環境日夜的狀況,如果時間允許,最好可以在不同的時段觀察一下房子四周,是否白天沒甚麼人,晚上會出現流浪漢,或者晚上很安靜白天卻車水馬龍之類。

4.      交通便利性
使用大眾交通系統需考量住屋處與大眾交通系統間安全情況,路燈照明設備如何,沿途是否有商家。停車是否方便,有沒有停車位可以租。

5.      居家安寧
不要直接面向大馬路,高架橋,就算有隔音牆一樣還是很吵,氣密窗有通風問題。注意巷道是否為市場、或夜市。注意四周是否有特殊行業例如 KTV、電玩店之類,不但吵雜而且出入複雜。

6.      鄰里關係
若巷道安寧、清潔,附近住戶遍植花木或多加經營,表示當地的居民十分重視居住的環境品質,同理,若公寓的樓梯間乾淨清爽、照明燈光明亮、無太多雜物、大門經常上鎖、公用設施維護良好,這表示這棟公寓的鄰居對公共事務較關心,都是值得優先加以考慮!

7.      看屋之安全性
看屋時有親友陪同,若單獨看房時,最好先告知家人、同學行蹤及時間,並打電話報安全。進屋看屋時,不要把大門關起來變成密閉空間。認一樓大門是否能緊閉,安全門、鐵窗能不能順利打開。請房東或徵得房東同意自行更換新鎖,並要求房東加裝鐵窗、貓眼、門內暗扣及反鎖裝置。

8.      居住的品質
屋內採光、通風是否良好。最好房子有直接對外窗,並且不要面對大馬路。注意房子會不會有嚴重西曬。頂樓加蓋房子特別注意是否會漏水、夏天是否過熱。

9.      結構安全
注意樑柱有無裂痕或是否彎曲,衣櫥的門、窗戶是否會卡住無法打開,若有上述現象,表示此屋的建築結構有問題,請慎重考慮是否要承租!若該屋樓下有營業場所,注意樓下的營業場所是否曾為了內部裝潢而擅自打掉樑柱結構。一旦樑柱遭到變動,則對整棟樓房的結構安全影響甚大,請慎重考慮是否要承租!

10.  漏水問題
注意屋頂、牆壁是否會漏水特別注意剛粉刷的地方是不是有過漏水、發 霉的跡象;尤其屋頂與牆面交接的地方最容易出現漏水,要特別注意該處是否有水痕出現。 與浴室、廚房相接的牆縫也是很容易發生漏水的地方。注意跟這兩種房間的共用牆之牆縫上的油漆、粉刷是否變色或異樣。如果有漏水,其實房東都會粉刷房子,沒經驗的房客一時很難挑出漏水的毛病。此時不妨從屋外觀看,從外牆、公共空間跟壁相接的牆面進行觀察。注意馬桶是否通暢(趁房東不注意丟幾張衛生紙測試看看沖的下去嗎)。住一樓要注意是否會淹水,最簡單的方法就是看左鄰右舍有沒有作防水閘門。比較進一步的作法就是觀察電錶箱、水錶箱、插座開關,看看裡面是否有曾因淹水而留下的泥土之類。二樓的住戶要留意管道排水(若排水不良,樓上的水最易溢漏在二樓)。

三、 簽約篇

1.      考慮租金價格相對於屋況是否合理。多看幾間多比較。

2.      決定承租後,在付訂金時,要求房東開收據。
收據的內容應包含:
出租地址、房東姓名、訂金金額、房東姓名、身份證字號、預定起租日期及付訂日期,以免房東收了訂金後,又拒絕承認出租。一般收了訂金之後,房東拒租要賠定金金額,房客拒租則是拿不回訂金

3.      若看屋時若發現房屋有缺陷,一定在租屋契約中注明由誰負責處理。

4.      務必要請房東出示身分證、房屋所有權狀、房屋稅單或登記謄本,以確定房東真實身分,若是二房東,應請其出示原與房東所定之契約書,瞭解到底有無可轉租他人之規定。

5.      最好避免跟二房東承租,若不可避免承租對象為二房東時則需特別小心,以免將來二房東與房東解約時招致自己的權益受損。向二房東承租時,應注意的事項有:
a.
二房東與大房東的租期是否即將到期。
b.
二房東與大房東的租約是否有允許轉租的規定
c.
二房東如果欲提前搬走,記得向二房東要回押金,否則大房東是不需要對二房客負責的。

6.      契約內容應載明:
a.
租金金額,押金金額,何時繳納。
b.
租約期限多長。
c.
水電費、大樓管理費、房屋稅等金額由誰繳納。如何計算。繳納方式為何。
d.
房東提供哪些傢俱與設備,其使用現況如何,對於狀況不佳的設備,最好可以拍照存證,以免苦無證據。
e.
確定房東有無其他要求或特殊限制,例如可否炊膳、養寵物、帶異性入內或過夜。
f.
可否轉租其他人、或尋找室友共同分擔房租。
g.
可否整修房屋,可否定釘。
h.
若與房東同住,公共區域之使用權限與範圍。
i.
若租賃雙方,任何一方違反規定或提前解約時之違約賠償。

7.      在契約中預留提前解約的條款,一般的行情是扣一個月押金,建議房客爭取代找下一個房客或者提前一段時間告知可以免除扣一個月押金的約定,不過不容易談就是了。

8.      如果遇到房東要求高額押金,依照土地法第99條規定:"擔保金(押金)不得超過二個月房屋租金之總額。"房客可以利用此法條增加自己爭取押金的正當性。不過既然房東敢要求超過行情的押金,這一條通常也很不容易談。

9.      租賃雙方簽約時記得留下對方身分證明。

10.  契約書內容若有更改處,雙方要加蓋印章或共同簽名,以防止未來發生糾紛情事。

11.  簽約完畢,雙方各執一份契約書存留。

12.  每月繳納租金時,應請房東簽收以證明租金繳納完畢。若以轉帳方式,則請保留轉帳收據。

13.  交付各項款項請要求給付收據證明,以為憑證。

 

 

租賃契約公證流程

房屋出租訂立書面契約,經過公證之後,對於承租人交還房屋,給付租金及違約金,出租人返還押租金等事項,不須訴訟就可請求法院強制執行。雙方權利獲得保障,糾紛也可避免,聲請手續如下:


一、向各地方法院公證處服務台、聯合服務處或員工合作社購買公 證請求書一份,每份新台幣(下同)二元。

二、請求書的填寫方式:

1.      填明請求人即出租人、承租人雙方(承租人覓有保證人時,填在承租人之後),姓名、年籍、身分證統一號碼及地址。

2.      「請求公證之法律行為或私權事實」欄內,僅須填寫「當事人間訂立房屋租賃契約,請求公證」。   

3.      「約定逕受強制執行」欄內,分別寫明需要強制執行的標的,「租賃期滿交還房屋」、「給付房租金及違約金」、「返還押租金」等。

4.      最後由請求人雙方簽名蓋章,並記明年月日。

三、請求書寫好後,交公證處收件登記,分由公證人辦理。

四、請求人(保證人也是請求人)、代理人均應攜帶國民身分證及印章,出租人並要帶房屋稅單(須最近一期,並備影本一分存
卷)。請求人如係公司、商號或法人,請攜帶公司執照、營利事業登記證或法人登記證書(複印本亦可)、負責人身分證及印章,公司、商號或法人之印章。

五、請求人(公司、商號、法人之負責人)本人不能到場,可以委任他人代理,但要提出經請求人本人簽章之授權書。
(一)提出之授權書,應以下列方式之一證明之:

1.      經公證或認證。

2.      經有關公務機關證明:包括村、里辦公室、請求人任職之公務機關、現服役之部隊或現服監之監所機關等。

3.      於境外作成者,經中華民國駐外使領館或經外交部授權之駐外機構或經其他有權機關授權之團體證明。如係在外國作成,須經駐外館處證明,並得請外交部複驗;如係在大陸地
區作成,須經海峽交流基金會證明。

4.      外國人或居住境外之人作成者,經該國駐中華民國使領館或 經該國授權之機構或經該地區有權機關授權之團體證明。

5.      授權書附有請求人之印鑑證明書者(須半年內,向戶政事務所申請),授權書上之印文與該印鑑證明書上之印鑑須相符。

(二)前項第5點之印鑑證明書,在「公司」部分,因公司主 管機關經濟部於民國八十七年四月一日起停止核發,為 因應實際需要,依司法院87、7、10(87)院 臺廳民三字第一五三九二號函內容:

行政機關停止核 發公司及其負責人印鑑證明後,公司委任代理人辦理公、認證事件時,如未提出經公證人公、認證或經舊 公證法第二十二條第二項所定機關、商會、村、里辦
公處等單位證明之授權書者,公證人不得逕予拒絕受理,而應命請求人提出下列證明文件以替代印鑑證明書之使用:

1.      公司登記主管機關最近六個月內所核發公司設立(變更)登記事項卡副卡正本,及加蓋相同公司及其負責人印鑑章之影本,正本核對無訛後發還,影本附卷存 參。

2.      公司設立(變更)登記事項卡副卡正本核發後已逾六個月,除檢附該副卡正本核對外,須再檢附公司登記主管機關最近三個月內核發之公司設立(變更)登記事項卡抄錄本及聲請抄錄或准予變更等相關證明文件。核對無訛後,正本發還,抄錄本及聲請抄錄或准
予變更等相關證明文件附卷存參。

六、所需租賃契約書,請求人如有自備至少攜帶三份,如未準備,可利用公證處印製的契約,每三份三元。

七、依公證法第八十條規定,公證人認為必要時須至房屋所在地實 際體驗。

八、應徵公證費用以租金總額或房屋課稅現值兩者較高者,加保證 金後,依下列標準收取之。如附加強制執行之條款者,加收二 分之一:

1.      二十萬元以下者,一千元。

2.      二十萬元至五十萬元者,二千元。

3.      逾五十萬元至一百萬元,三千元。

4.      逾一百萬元至二百萬元者,四千元。

5.      逾二百萬元至五百萬元者,五千元。

6.      逾五百萬元至一千萬元者,六千元。

7.      逾一千萬元至五千萬元者,其超過一千萬元部分,每一千萬元加收二千元;不滿一千萬元者,按一千萬元計算。

8.      逾五千萬元者,其超過部分,每一千萬元加收一千元;不滿一千萬元者,按一千萬元計算。